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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跳窗而入,女子以为丈夫而与之发生关系,如何认定?

2021-04-06 发布于 久易新闻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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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强奸罪是严重侵害女性性权利的一种犯罪。2020年12月青海省共和县法院对于一起离奇的强奸案进行了判决,判决高某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

  

  2020年5月30日晚上10时,高某听说李某某丈夫不在家,便往李某某家中走去。

  高某到李某某门口后看到院子门是关闭的,用手推了一下院子门就开了,到院子后发现封闭门上锁了,打不开。

  然后高某推了一下左侧的窗户,窗户能推开,于是推开窗户后从封闭窗户翻到封闭的屋内。

  此时屋内李某某在家中已睡着了。她不知道什么时候迷迷糊糊感觉有人在她身上,她本想是自己老公没有在意。

  等她反应过来她老公不在家的时候,那名男子压在我身上并将自己的阴茎插入她的阴道内。

  

  李某某当时对那名男子进行撕扯、推搡、想要挣脱,但因为力量有限,没能挣脱,那名男子来回抽动几次后把精液射到她体内。那名男子射精后想继续和她发生性关系。

  李某某极力反抗的同时质问他是谁,在撕扯过程中,睡在一边的女儿醒了,女儿问我怎么了?她回答有人来家里欺负我。

  那名男子看见李某某女儿醒来后就逃跑了,李某某当时看到那名男子的脸,他是她们村的高某。

  事后,李某某的丈夫回到家中,丈夫问清楚状况后,决定报警。警方将高某列为网上逃犯。

  2020年6月17日高某到公安局投案自首。高某认可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,但不认为自己是强奸。

  1、李某某误将高某当成自己丈夫的行为如何界定?与高某发生性关系是否系其本人自愿?

  我国《刑法》第236条规定,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。

  强奸罪的本质是违背妇女意志,侵犯其性权利的自主权,即妇女有权决定与谁性交、是否性交、何时性交等。

  强奸罪讲的其他手段一般是指除采用暴力、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、不敢反抗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,具有与暴力、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。

  常见的其他手段有: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;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等。

  本案案发时,李某某正处于睡眠过程中,意识不清醒。

  当高某着手开始实施强奸时,李某某误以为是自己的丈夫,于是没有反抗。当然这个时候其没有反抗并不代表他承诺同意了高某的性侵行为。

  

  事实上李某某同意的是与自己的丈夫发生性关系,而实际上是高某与自己在发生性关系,这明显违背了李某某的意志。

  且当李某某发现,不是自己老公时,进行了积极反抗,但力量有限,未能阻止高某的性交行为。

  但在高某射精后,还想继续发生性关系时,高某进行了更为激烈的反抗,阻止了犯罪行为的继续。

  案件审理过程中,李某某女儿的相关证言,也证明了,事后,母亲哭着告诉她自己被别人欺负了。

  因此基于以上分析,李某某的误认行为,是出现了对象认识错误,但整个犯罪行为是完全违背她的意志的。

  

  2、高某辩论称自己并非强制发生性关系,不是强奸,是否有道理?

  首先,分析是否系强制发生性关系,并不是片面地看,需要全面整体地看。不能说,从一开始犯罪行为发生的过程来看,高某没有遇到明显的反抗,就推定认为李某某是自愿,这是不合理的。

  其次,从犯罪最先发生时来分析,李某某与高某之前并无任何的暧昧关系,只是同村居民。

  高某是在得知李某某丈夫不在家的情况下,在深夜潜入李某某家中,其实施这一系列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强奸。

  最后,从犯罪发生过程来分析,高某进入屋内后,李某某处于睡眠当中,屋内黑暗。李某某不可能发现进屋的人不是自己的丈夫。

  若是二人之间真的存在什么自愿关系,高某完全可以光明正大地拉开灯或者把李某某叫醒,而没有必要鬼鬼祟祟。

  基于以上分析,高某主观上具有强奸的意图,客观上利用了当时的环境及李某某的认识错误,实施了强奸行为,其辩称并非强制发生性关系无事实和法律根据。

  

  3、高某存在主动投案情况,为何没有被认定为自首?

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自首需要满足两个条件,即主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。

  本案中高某存在主动投案的事实,但其在来到公安机关后,虽然认可了发生性关系,但并没有承认犯罪,且在案件开庭过程中,也没有承认犯罪。因此不应被认定为自首。

  

  本案的发生给了广大女性一个提醒,一定要保护好自己,晚上睡觉关好门窗,不要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。一旦自身权益被侵害,事后,应第一时间内报警。

  对于本案的嫌疑人高某来说,为了自己的私欲,追求一时的刺激,聪明反被聪明误,自以为自己做得很高明,殊不知,自己早已踏入犯罪的深渊。

  当你凝视深渊的时候,深渊也在凝视你。法网恢恢疏而不漏、等待他的是法律的严惩。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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